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9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5

案件名称

赵光林申请执行赵昌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林,赵昌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418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林,男,汉族,1931年6月8日生,文盲,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被执行人:赵昌洪,男,汉族,54岁,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赵光林申请执行赵昌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民终4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昌洪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计划履行。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4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丁路祥审判员  郑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