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杏敏与刘福利、刘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杏敏,刘福利,刘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3652号原告:刘杏敏,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刘福利,女,40岁。被告:刘坤山,男,53岁。原告刘杏敏与被告刘福利、刘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杏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福利、刘坤山向原告偿还人民币60万元;2、诉讼费由刘福利、刘坤山负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26日,刘杏敏丈夫范铁良在某市建筑工地发生事故去世,用人单位于2011年1月30日赔偿刘杏敏72万元。此后几天,刘坤山等亲属说钱存到刘杏敏名下不安全,在亲属的劝说下,刘杏敏于2011年2月8日将65万元转到刘福利的账户。10天左右,刘杏敏急需用钱向刘福利要回5万元。2012年,刘福利称刘杏敏的60万元借给刘坤山做生意用了。刘杏敏碍于亲情没有向二人要求偿还。2015年11月,刘杏敏急需用钱,向二人多次要求偿还60万元,但二人以暂时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无耐,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杏敏在向本院起诉后,无法提供刘福利、刘坤山准确的联系方式和详细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致使本院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刘杏敏无法提供被告刘福利、刘坤山详细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杏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俊艳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人民陪审员 陈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国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