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4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靳运娥与陈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运娥,陈宝,襄阳市樊房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735号原告(反诉被告):靳运娥,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红,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宝,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梅英,女,汉族,1950年5月3日出生,系陈宝之母,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升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襄阳市樊房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6号广景碧云天A幢商务公寓1005室。法定代表人:梁家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襄阳市樊房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襄州区分公司负责人。原告(反诉被告)靳运娥诉被告(反诉原告)陈宝、第三人襄阳市樊房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樊房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被告(反诉原告)陈宝提出反诉,至今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反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雪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