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小军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小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24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小军,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小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湘0225刑初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邓小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小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小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小军撤回上诉。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5刑初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青松审判员 谭加云审判员 包 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旷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