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5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毛胜发、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胜发,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58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胜发,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5号二楼全层、北塔8楼自编805至809号。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司行政总裁。委托代理人:聂永超,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伟新,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胜发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毛胜发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86元,由上诉人毛胜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玉衡审判员 印 强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翠影陈泽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