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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2508号

纪安平与四川省南充昆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川北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纪安平,四川省南充昆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川北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北京海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海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508号

原告:纪安平,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阳,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充昆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航,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川北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现潆溪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金红忠,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海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1幢1901号。

法定代表人:郑纲,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海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5号1幢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郑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纪安平诉被告四川省南充昆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川北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北京海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海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纪安平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纪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安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8元,由原告纪安平承担。

审判员  陈红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