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济宁宝利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济宁宝利实业有限公司,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卓民,孙丽,张冕,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0881字第919号申请人: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同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8178891-9。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宝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三里营街25号。组织代码证号:73575724-X。法定代表人孙丽,董事长。被执行人: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东城区开源路1号。组织代码证号:79734883-9。法定代表人张卓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22号新闻大厦10层。组织代码证号:75176053-7。法定代表人张卓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浣笔泉路秦庄小区七号楼。组织代码证号:75085532-3。法定代表人王云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卓民,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孙丽,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冕,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锋,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亦通过其他方式查询其他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商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