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陕0116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赵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35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6000元(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抚养费,每月5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余额不足,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宗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