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锦与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陈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536号原告:刘锦,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陈旭,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锦与被告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锦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锦负担。审 判 长 罗洪林审 判 员 史松玖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