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锦与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陈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536号原告:刘锦,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陈旭,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锦与被告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锦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锦负担。审 判 长  罗洪林审 判 员  史松玖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