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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竹,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竹的银行存款14597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