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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辖终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袁瑞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袁瑞良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1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瑞良。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上诉人袁瑞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14315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腾讯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既不是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也不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腾讯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袁瑞良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被诉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袁瑞良的住所地是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的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于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袁瑞良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袁瑞良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腾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王 东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凤凤书 记 员  王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