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行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区华荣花木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区华荣花木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刘怀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20行终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东区华荣花木场,住所地中山市五桂山镇南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8682678U。主要负责人:王华荣,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森,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557288830U。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委托代理人:邓东明,该局五桂山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温文兴,该局五桂山分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722460762W。法定代表人:焦兰生,市长。委托代理人:谢怀斌,中山市法制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潘国康,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怀效,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上诉人中山市东区华荣花木场(以下简称华荣花木场)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人力社保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行初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华荣花木场成立于2009年5月22日,投资人王华荣,经营范围:销售、种植:花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刘怀效在华荣花木场做工,主要从事绿化工程修补工作,上班时间为上午7时30分到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到17时30分。华荣花木场承接了中山市××镇金涌大道雅居乐中心城路段绿化工程,刘怀效在该工程工地做工。2015年10月12日下午14时5分许,刘怀效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中山市××镇雅居乐中心城工地前往三乡镇厚德建材德高专柜店购买油漆,途径xx镇金涌大道雅居乐中心城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粤C×××××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怀效被送往中山市××医院治疗,经中山市××医院诊断为:(1)左颞叶脑挫裂伤并血肿形成;(2)双侧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3)右额部骨折;(4)蛛网膜下腔出血;(5)肺挫裂伤;(6)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6月16日,刘怀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证明等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向华荣花木场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华荣花木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就刘怀效受到的伤害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并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对刘怀效、王华荣、李某、华荣花木场员工王某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又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乡大队进行调查,调取了询问笔录以及照片,并对刘怀效的工作地点和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记录。经调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怀效是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遂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中人社工认[2016]12113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刘怀效于2015年10月12日下午14时5分许在三乡镇金涌大道雅居乐中心城路段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并于同年10月26日、11月4日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分别送达刘怀效和华荣花木场。华荣花木场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市政府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中府行复[2017]4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认定工伤决定。华荣花木场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人社工认(2016)12113号工伤认定决定,并确认刘怀效于2015年10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中府行复[2017]40号行政复议决定,并确认刘怀效于2015年10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3.诉讼费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人力社保行政确认纠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中山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资格,工伤认定是其法定职责。根据刘怀效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路线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刘怀效、王华荣、李某等所做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以及中山市交警支队三乡大队对李某进行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刘怀效是华荣花木场的员工,在中山市××镇金涌大道雅居乐中心城路段绿化工程工地做工,2015年10月12日下午14时5分许,刘怀效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述工地前往三乡镇厚德建材德高专柜店购买油漆,途径xx镇金涌大道雅居乐中心城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粤C×××××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规定,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认定的事实和行政法规规定,作出中人社工认[2016]12113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刘怀效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并依法将认定工伤决定书分别送达刘怀效和华荣花木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市政府经审查作出中府行复[2017]4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亦无不当。对于华荣花木场认为其与刘怀效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华荣花木场是合格的用人单位,涉案工地由华荣花木场承接,刘怀效在此工地做工,并遵守华荣花木场的考勤、工作安排、人员管理、工资发放等,应认定为华荣花木场与刘怀效之间是劳动关系,因此,对华荣花木场的此项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华荣花木场认为刘怀效是因送其老乡去坐公共汽车才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刘怀效醉驾的主张,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该主张,原审法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华荣花木场要求撤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人社工认[2016]12113号认定工伤决定以及市政府作出的中府行复[2017]40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华荣花木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荣花木场负担。上诉人华荣花木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从被上诉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一审庭审提交的证据看出,仅仅依据事故路线图及询问笔录这两证据相互印证,并不能证明刘怀效外出的缘故就是为了购买油漆,其只能证明刘怀效事故发生的地点确实是工作场所附近,刘怀效未能提供其确实是去购买油漆的有力证据,因此,该证据的证明力不强;其次,一审法院驳回其对刘怀效外出的主张,无证据支持;2.上诉人与刘怀效之间构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要看交警的责任认定,对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法追加刘怀效为第三人且传票合法传唤,但刘怀效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判决结果与第三人刘怀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一审法院不仅需要在行政诉讼中正式通知刘怀效到庭,还应该在刘怀效出庭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判决;3.刘怀效在收取工资的时候都使用不同的姓和名,直到诉讼时,其才知道刘怀效的真实姓名。这可以说明刘怀效与其之间的关系是临时工的关系,具有临时、短暂、不受其管理的基本特征。工作情况是按刘怀效自己的时间。虽然上诉人有几次叫刘怀效来种树,但每次收钱的名字都不一样。故请求:1.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行初82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2.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的答辩意见与一审答辩一致。本院二审期间,以双方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不服人力社保行政决定一案。审查本案中市人社局作出的中人社工认〔2016〕1211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在于审查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职权职责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工伤认定负有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市政府是本案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亦符合法定职权职责的规定。二、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第一,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刘怀效与华荣花木场均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且刘怀效从事华荣花木场安排有劳动报酬的劳动;刘怀效在华××花木××镇××大道雅居乐中心城路段从事绿化工程工作,据此可认定刘怀效提供的劳动是华荣花木场的组成部分,而从华荣花木场王华荣的笔录陈述中可知,刘怀效应受华荣花木场工作时间等规定,也可认定华荣花木场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刘怀效。因此,华荣花木场与刘怀效之间形成的关系,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华荣花木场上诉主张刘怀效不受其规章制度管理,与其投资人王华荣的陈述存在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同时,华荣花木场主张刘怀效非以真实姓名签收工资,但不影响双方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华荣花木场否认其与刘怀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第二,关于刘怀效本次受伤是否工作原因的问题。根据刘怀效的主张,其在工作时间外出的原因是为购买工作需要的油漆,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调查的证据也可反映刘怀效外出购买油漆的合理性,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华荣花木场对否认工伤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华荣花木场主张刘怀效非因工作原因外出,但华荣花木场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故本院对华荣花木场否认工伤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上述分析,本院认定,刘怀效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外出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调查事实和依据上述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市政府同样适用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本案《工伤认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三、在程序方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中人社工认〔2016〕12113号认定工伤决定前进行了合法调查,并在作出决定后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合法送达,程序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市政府在复议过程中,根据相关多份证据进行审查,程序合法,本院也予确认。另外,原审法院已经追加刘怀效为本案第三人,且依法传票传唤,第三人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迳行作出判决和判决结果。华荣花木场认为原审法院必须在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后才能作出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华荣花木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无误,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东区华荣花木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薇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代理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苑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