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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侯强与宋祖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强,宋祖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陕0929执304号申请执行人:侯强,男,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宋祖润,男,汉族,1978年6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侯强与被执行人宋祖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侯强依据本院(2016)陕0929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责令其立即给付执行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宋祖润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宋祖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认为,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宋祖润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祖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期限为两年。本决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