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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申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杨晓园与程芳娥、李春光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芳娥,李春光,李安桥,孙建涛,湖南融盛投资有限公司,杨晓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芳娥,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春光,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蜜蜂居委会六组居民,现住娄底市娄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安桥,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建涛,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蜜蜂居委会十一组居民,现住娄底市娄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南贸东街南侧1栋112号。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经理。以上五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耀斌,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晓园,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代理人:曾方萍,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程芳娥、李春光、李安桥、孙建涛、湖南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晓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娄中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程芳娥、李春光、李安桥、孙建涛、湖南融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若顺审判员  罗 斌审判员  孙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