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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新城分理处、孙秀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新城分理处,孙秀群,赵建晓,全勇,孙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7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新城分理处,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58号。负责人:张瑞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峰,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秀群,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赵建晓,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全勇男,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朝鲜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孙秀梅,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新城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孙秀群、赵建晓、全勇男、孙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商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370228.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6)鲁0281执2860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胶商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怀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