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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群波、郭从随与郭从随、郭士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群波,郭从随,郭士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2626号原告郭群波。被告郭从随。被告郭士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群波诉被告郭从随、郭士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群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群波负担。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秀莉书 记 员 谢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