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柴建武与被申请人卫刘役支付令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建武,卫刘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823民督4号申请人:柴建武,男,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闻喜县。被申请人:卫刘役(又名卫刘义),男,汉族,39岁,闻喜县。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柴建武称被申请人欠其房租2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现要求被申请人卫刘役归还所欠房租款2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卫刘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柴建武房租款2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