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5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清枝与黄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枝,黄清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5853号原告:郭清枝,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红、林键,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清华,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郭清枝与被告黄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郭清枝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清枝撤诉。案件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计1833元,由郭清枝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