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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朝秀与被执行人温滴楼乡凯砌块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秀,温滴楼乡凯砌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刘朝秀。被执行人:温滴楼乡凯砌块厂。申请执行人刘朝秀与被执行人温滴楼乡凯砌块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辽078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朝秀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人身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6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才林审判员  贾祝山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佳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