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野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野,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454号申请执行人田野,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朝格温都开发区(北京庄园)。法定代表人李良,经理。申请执行人田野与被执行人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野依据我院做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883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田野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8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田野发现被执行人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田野的借款一百万元及利息,律师费一万五千元,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