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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永辉与王伟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辉,王伟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757号原告:张永辉,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被告:王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张永辉与被告王伟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张永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永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