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永辉与王伟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辉,王伟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757号原告:张永辉,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被告:王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张永辉与被告王伟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张永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永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