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701号被执行人周正,男,生于1968年1月4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执行周正刑事罚金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周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周正缴纳罚金4940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310元,被执行人周正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经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7执7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昌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