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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芳诉被告姚某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芳,姚某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3民初1272号原告龚某芳,女,1977年9月6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被告姚某林,男,1954年6月24日生,瑶族,辰溪县人,居民。原告龚某芳与被告姚某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龚某芳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50元,依法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龚某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魏良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薛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