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新与张祥、郭粉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张祥,郭粉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668号原告张新,男,生于1952年5月8日,汉族,住址陕西省凤翔县。委托代理人董春娟,凤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祥,男,生于1988年5月5日,住址同原告。被告郭粉妮,女,生于1988年7月12日,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与被告张祥、郭粉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新负担。审判员 时永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