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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新与张祥、郭粉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张祥,郭粉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668号原告张新,男,生于1952年5月8日,汉族,住址陕西省凤翔县。委托代理人董春娟,凤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祥,男,生于1988年5月5日,住址同原告。被告郭粉妮,女,生于1988年7月12日,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与被告张祥、郭粉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新负担。审判员  时永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