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6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春与被告曲立岳、隋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春,曲立岳,隋曼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6037号原告:王桂春,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卫义,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立岳,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隋曼丽,女,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王桂春与被告曲立岳、隋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文丹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