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6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春与被告曲立岳、隋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春,曲立岳,隋曼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6037号原告:王桂春,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卫义,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立岳,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隋曼丽,女,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王桂春与被告曲立岳、隋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文丹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