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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948号被执行人:刘利,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徐州市泉山区(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刘利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2、2017年6月份至今,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17年9月20日,被执行人至本院谈话,因被执行人患有尿毒症生活困难,为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本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解封。4、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恒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