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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子伟与王陈杰、应尚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伟,王陈杰,应尚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3096号原告:徐子伟,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陈杰,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应尚卿,男,199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徐子伟与被告王陈杰、应尚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福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8月1日,因被告王陈杰、应尚卿需要公告送达,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陈杰、应尚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陈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应尚卿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9日,被告王陈杰由被告应尚卿担保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王陈杰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其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徐子伟认为双方之间民间贷款合法有效,被告王陈杰拒不归还借款无理,被告应尚卿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王陈杰、应尚卿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徐子伟起诉陈述的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徐子伟提供的《借条、担保书》原件1份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徐子伟与被告王陈杰、应尚卿之间的民间借贷保证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王陈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尚卿作为保证人依约应负连带责任。原告徐子伟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陈杰在判决生效之日十天内归还原告徐子伟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9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应尚卿对上述应付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陈杰、应尚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福弟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人民陪审员  赵超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梦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