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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石凤旭、许静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合作用社,石凤旭,许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合作用社。法定代表人周恒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凤旭。被执行人许静。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石凤旭、许静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蒋亚杰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