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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4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韩园园、孙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园园,孙震,范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463号之二申请人韩园园,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孙震,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范晨阳,男,汉族,住东明县。关于韩园园与孙震、范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7)鲁1728民初2413裁定书,一、对被告孙震所有的位于东明县五四路东段南侧东方世纪城小区的0005幢楼1单元02004号产一套予以查封。二、对原告韩园园所有的位于东明县五四路东段南侧0005幢1单元2层02001号房产予以查封。三、上述一二项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