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张正科与张学海、祖子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科,张学海,祖子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782号申请执行人:张正科,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张学海,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祖子媛,女,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依据(2017)苏1324民初14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学海、祖子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正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保全费1070元。经申请执行人张正科申请,2017年7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学海、祖子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8月5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学海、祖子媛李刚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案件审理中于2017年2月28日轮候查封祖子媛所有的位于泗洪县中正时代城6幢1单元104室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李帅伟执行员 裴昌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成红第1页/共2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