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贾建对王国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建,王国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财保32号申请人:贾建,住永吉县。被申请人:王国勋,住永吉县。申请人贾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国勋名下的在永吉县房屋征收办中心18.5万元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保全价值18.5万元)。申请人贾建提供王美懿在永吉农村商业银行北大湖支行账号为:×××的存款54195.51元、陈传华口前镇字第FQA0000591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国勋名下的在永吉县房屋征收办中心18.5万元拆迁补偿款。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王美懿在永吉农村商业银行北大湖支行账号为:×××的存款54195.51元三、查封陈传华口前镇字第FQA0000591号房屋产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