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卫永与靖西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卫永,靖西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京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161号原告:陆卫永,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庆,广西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靖西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幸福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谢文海,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皓,该办公室主任。被告: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37号春晖花园A区办公室十五层1508号房。法定代表人:黄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晋彪,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京鸣,男,1975年6月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陆卫永与被告靖西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京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卫永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与被告马京鸣达成工程款结算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卫永以与被告马京鸣达成工程结算款协议,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卫永撤诉。本案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陆卫永负担。审判员 蒙泽峰A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