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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5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屯信用社与杨建丽、王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屯信用社,杨建丽,王红芳,李忠树,杨美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861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屯信用社。住所地:濮阳县柳屯镇政府西侧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174232151Y。负责人张群栓,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成杰,系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俊成,系该社职工。被告杨建丽,男,汉族,1983年10月05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王红芳,女,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李忠树,男,汉族,1988年6月12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杨美甫,男,汉族,1984年3月22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屯信用社(以下简称柳屯信用社)诉被告杨建丽、王红芳、李忠树、杨美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柳屯信用社在起诉状中注明:2017年7月11日,杨建丽因病死亡。杨建丽死亡后,其权利义务已消灭,不应将其列为当事人起诉,原告柳屯信用社在起诉状中将杨建丽列为被告起诉,无法通知其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屯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3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朝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