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6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卓赛银与张仁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6596号申请执行人卓赛银,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张仁柳,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卓赛银与被执行人张仁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382民初82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卓赛银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659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林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