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8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唐邦联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唐邦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8247号原告: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538号20楼。法定代表人:谢兆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麦佩婷,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唐邦联,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邦联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686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邦联未应诉答辩。经查,唐邦联于2017年6月23日向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发工资3237.02元(4月份237.02元、5月份1500元、6月份1500元)、经济补偿金7844元。2017年7月31日,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涪劳人仲案字[2017]第2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唐邦联经济补偿金6863.5元;二、驳回唐邦联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唐邦联不服于2017年8月14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同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因唐邦联已就仲裁裁决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先于本案受理,故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钟尉函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李昇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