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75执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鑫城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鑫城水泥有限公司,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75执1693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鑫城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鑫城水泥有限公司、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