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25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秀华与杨发明、杨改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华,杨发明,杨改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556号之二原告:刘秀华,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发明,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杨改梅(系杨发明之妻),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四期浙商路综合经营楼1栋7层。负责人:王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忠满,该支公司员工。原告刘秀华与被告杨发明、杨改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秀华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吴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