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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韦茂林、韦罗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茂林,韦罗巧,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韦茂林,被执行人:韦罗巧,被执行人: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荣辉。申请执行人韦茂林与被执行人韦罗巧、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桂128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截止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韦罗巧、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韦茂林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韦罗巧、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罗巧、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韦罗巧在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xx幢x层x号房)和案外人吕押元(韦罗巧之夫)共有一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xxxxxx,建筑面积:132.29平方米。韦罗巧、吕押元于2013年1元11日以该宗房产在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抵押贷款27.5万元)。上述房产在本院(2017)桂1281执69号案中已被查封;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在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1399023.01元,本院已冻结该账户。2017年8月3日,本院扣划了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399023.01元,并将该款项按比例分配给多个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韦茂林分配得180630元。本院从上述扣划款中提取了本案执行费2000元(部分)。被执行人韦罗巧、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茂林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罗巧和案外人共有的房产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韦罗巧、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7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