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86358337-9。负责人张晓男,行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南商初字第205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本院通过财产查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房产、工商部门登记信息、车辆等进行统查,得知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证券部门未反馈;查无可供执行房产线索;工商部门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查无车辆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商初字第20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新审判员 钱 江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