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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洁与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洁,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877号原告:马洁,女,1977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剪子弯村。法定代表人:庞太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洁与被告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洁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洁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马洁负担。审 判 员 梁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程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