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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阮盼、花婷婷与苏州祥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盼,花婷婷,苏州祥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1497号原告阮盼。原告花婷婷。被告苏州祥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与长安路交界处伟业新都汇9幢135号。法定代表人燕语。原告阮盼、花婷婷诉被告苏州祥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康琳独任审理。原告阮盼、花婷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盼、花婷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盼、花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盼、花婷婷负担。审判员  康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