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阮盼、花婷婷与苏州祥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盼,花婷婷,苏州祥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1497号原告阮盼。原告花婷婷。被告苏州祥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与长安路交界处伟业新都汇9幢135号。法定代表人燕语。原告阮盼、花婷婷诉被告苏州祥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康琳独任审理。原告阮盼、花婷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盼、花婷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盼、花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盼、花婷婷负担。审判员 康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