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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留栓与原五、王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留栓,原五,王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587号原告:任留栓,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原五,男,成年,住温县。被告:王菊,女,成年,住温县。原告任留栓与被告原五、王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留栓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留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留栓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