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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子春与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子春,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2627号原告:董子春,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鹏阳。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子春诉被告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审理。原告董子春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判决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子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董子春负担。审判员  陈梦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