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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艾某与赵铁中、魏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赵铁中,魏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3054号原告艾某,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宛城区。被告赵铁中,男,1962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魏某,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刘某,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诉称,2014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2日,并出具借据一张,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一直没有提供被告的基本情况,故对原告的起诉予驳回。原告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查明被告的详细地址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袁泽军审判员  朱恒军审判员  娄 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爱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