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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妍与牟宗昊、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妍,牟宗昊,赵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1490号原告:王妍,女,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氙(系原告王妍之夫),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浩,宜昌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宗昊,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点军区,被告:赵冬梅(系被告牟宗昊之妻),汉族,1991年5月30日出生,住宜昌市点军区,本院在审理王妍与被告牟宗昊、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妍负担。审判员  冯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