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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童永海、张向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永海,张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童永海,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张向军,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7)鄂鄂05**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向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1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118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张向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向军在银行存款41916.7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向军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