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有权、韩春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有权,韩春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7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有权,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韩春保,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有权与被执行人韩春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春保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春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