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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名玉与杜顺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名玉,杜顺光,卢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杨名玉,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安义县。被执行人:杜顺光,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卢春花,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安义县。本院在执行杨名玉与杜顺光、卢春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3民初763号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杜顺光、卢春花应支付申请人杨名玉案款30550元,承担执行费358元。现因被执行人杜顺光、卢春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不知其具体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人民陪审员  于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