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执3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建海、张娟、林海金、马继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张建海,张娟,林海金,马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3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迎晖路62号。负责人:苏兴洲,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建海,男。被执行人:张娟,女。被执行人:林海金,男。被执行人:马继辉,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524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张建海、张娟、林海金、马继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海名下有云G4J4**嘉年华牌车(车辆类型:K33、辆识别代码:015768)和云G5G4**东风牌车(车辆类型:H31、辆识别代码:008219)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建海名下云G4J4**嘉年华牌车、(车辆类型:K33、辆识别代码:015768)和云G5G4**东风牌车(车辆类型:H31、辆识别代码:008219)各一辆。二、被执行人张建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建海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张建海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云 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全洪锐(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