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鹏、张镜、廖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廖洪,张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394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鹏,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垫江县,住垫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8月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洪,男,1992年1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垫江县。因犯盗窃罪,2010年10月1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8月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张镜,男,1995年1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肄业,工人,户籍地垫江县,住垫江县。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8月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1日被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鹏因自己驾驶的渝GXXX**车轮胎爆掉一个,自己又没有钱维修,便电话邀约被告人廖洪、张镜,商议去偷一个同样大小合适的轮胎,被告人廖洪、张镜表示同意。2017年7月17日至7月31日,三人使用一人先把车轮胎上的各个螺丝拧松,然后用千斤顶顶起轮胎,由另一人把车胎螺丝拧下来,随后连同车轮毂一起把轮胎取了下来盗走,之后用砖头垫住被盗轮胎汽车横梁的方法,先后两人一起或三人共同作案共4次,盗得汽车轮胎和轮毂共9个。其中被告人陈鹏涉案金额共计6853元,被告人廖洪涉案金额共计4516元,被告人张镜涉案金额共4013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镜、陈鹏二人在垫江县坪山镇五中门口附近,使用上述方法盗走被害人湛某的荣威550轿车上的后轮轮胎及轮毂各一个。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湛某被盗的轮胎及轮毂价值797元。2.2017年7月l9日晚,被告人陈鹏、廖洪在垫江县高安街上靠近高速路口场口处,使用上述方法盗走被害人胡某的起亚K3轿车的后轮轮胎及轮毂各两个。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胡某被盗的轮胎及轮毂价值1010元。3.2017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鹏、廖洪在垫江县砚台镇街上百胜新村坝子,使用上述方法盗走被害人陶某的长安逸动轿车上的后轮轮胎及轮毂各两个。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陶某被盗的轮胎及轮毅价值1830元。4.2017年7月27日晚,被告人陈鹏、张镜、廖洪在垫江县杠家街上,使用上述方法盗走被害人任某的奇瑞轿车上的后轮轮胎及轮毂各两个。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任某被盗的轮胎及轮毂价值1676元。5.2017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鹏、张镜在垫江县坪山镇益民超市附近,使用上述方法盗走被害人黄某的荣威35O轿车上的后轮轮胎及轮毂各两个。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某被盗的轮胎及轮毂价值1540元。2017年8月4日凌晨30分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镜抓获归案;同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镜带领民警将被告人陈鹏抓获归案;同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廖洪抓获归案。同年9月13日,垫江县公安局将所扣押轮胎及轮毂全部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鹏、廖洪、张镜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鹏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廖洪具有坦白、从犯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张镜具有坦白、从犯、立功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鹏、廖洪、张镜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鹏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廖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张镜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二、被告人廖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三、被告人张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 燚书 记 员 刘鑫星 微信公众号“”